《事實評論》之二紀愁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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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網 作者: 編輯:吳濤 2022-09-03 21:14:20

  集體企業,又稱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按照《城鎮企業條例》規定,集體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改革開放以後,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為了順應時代發展,大部分集體企業紛紛改制或者破產清算。今天做客節目現場的講述人就是24年前被破產清算集體企業的兩位職工代表,他們身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一起走近他們的故事。

  百餘人工資,從上世紀拖到本世紀

  講述人劉某和宋某闡述:24年前,他們所在的企業破產了,共110人職工在破產清算後,至今都沒有得到拖欠的工資和養老金。他們所在的企業是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所有的土地、廠房、設備等本都應是集體所有,在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清算小組將集體的產業全部移交至某木制品公司,但是最終由於該木制品公司資質不足,在市體制改革領導工作小組的組建下又成立了一家木業公司,承接了債權債務。誰料?該木業公司在承接後又剝離了破產企業職工,不再承認職工們應有的權益。據講述人劉某和宋某回憶:當時他們向當地有關部門尋求幫助,但是沒有結果。之後又查詢了企業的財產情況,發現土地、廠房、設備等企業資產都已被該木業公司的法人代表董某佔用。

  2000年12月28日,市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原木制工藝品總廠破產後遺留問題處理的請示報告》,其中明確規定:“由原破產企業清算組轉來需新公司承擔的工人工資,按照債轉股的形式,由當事人向公司申請辦理債轉股手續。”

  對此,講述人劉某表示:當時這份請示報告文件並未公示,而在一年之後,董某又拿出一份關於該木業公司不承擔原木制工藝品總廠破產後遺留問題的請示報告,其請示理由是該木業公司實有資產不滿足接收條件,清算組未向他們移交資產。但據講述人劉某表示:事實上,這份新的請示報告上並未蓋有市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公章,木業公司也仍然是破產財產的佔有者。

  堅持了24年,仍遙遙無期

  講述人劉某和宋某講述:破產職工們曾聯合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被法院駁回。駁回理由是超出了工商登記50人的限額,而破產企業職工之間互相代持股份的意見也並未被法官采納。

  在這期間,職工們發現董某侵吞所有破產職工財產的證據是在2022年1月27日,是他們從國土資源局申請調出的一份材料,即該木業公司能夠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過戶立項文件。然而根據發展和改革局對職工們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該文件的真實性信息不存在。因此,職工們就拿著回復文書等材料向當地公安局報案,但遺憾的是職工們因無法證明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而沒能立案成功,但講述人宋某等職工堅持認為他們並沒有去土管局等職能部門申請審核、調查文件的資格和義務。

  講述人劉某表示近期他們也參加了相關的論證會,專家們給出的建議是:一、向公安部申請立案,針對偽造的公文進行偵查,確定董某是否存在偽造公文的嫌疑;二、針對董某侵佔土地的行為,確認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

  講述人劉某和宋某表示:在二十餘年的時間裡,職工們的生活都很困難,沒有固定工資、養老金及退休金。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住房十分簡陋,有些老人還未等到結果就已去世。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後的突破口

  節目下半場,法律學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表示:從表面上看,這個案子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的問題,但其本質是民生問題。二十四年中,破產企業職工遲遲沒有拿到自己的工資,生活得不到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無法解決,那麼他們的民生問題也就無法解決。

  法律學家溫毅斌表示: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四步程序”,集體企業的破產清算應先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再合理分配剩餘財產。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所欠稅款;(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而針對相關部門的解決方案,馬老師認為:董某存在偽造公文的嫌疑,因此首先應該考慮整體事件的背景,從公文造假這一點入手,結果可能更加明晰。此外,集體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很多問題尚未解決,是由於歷史遺留問題比較多。隨著近年來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大眾法律意識的增強,縱向對比上看這類問題正在逐漸減少,橫向對比上,這些問題的事件比較久遠,不能用現在的法律解決歷史的問題。綜上所述,有關部門的做法存在瑕疵。

  法律學家溫毅斌也表示:企業進入破產後,實際上佔有財產的就是該木業公司,從整體來看,該木業公司享受了權利卻沒有履行義務。

  在節目的尾聲,兩位老師給職工們提出了各自的建議。法律學家溫毅斌表示,破產企業職工們出具的木業公司成立時間晚於政府立項批復時間的證據充足,董某也承認偽造文件的事實,因此破產企業職工們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同時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立項批准就進駐破產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破產職工們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訴訟。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補充道:雖然事情已經過了24年,但是職工們其實連法律這條路的門都沒有敲開,究其原因是有關部門沒有起到主動作用,基本的環節出現問題,案件的進展也就無法有效推進。但是希望廣大職工們要堅信法治社會的建設,有關部門重視起來,目前的這種狀況一定能在法治的軌道上有所改變。

  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纔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乾預司法公正。對於案件發展,我們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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