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何以演變成詐騙?
遭遇證人突然翻供,當事人深陷囹圄;
四年後,弟弟做客節目,只為一線生機。
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敬請關注本期《談事說理》之是是非非的過橋資金。
當事人弟弟做客節目,講述案件經過
據當事人楚某的弟弟回憶:他和哥哥是做物流企業的,按照慣例貸款資金一般每三年循環一次,在2018年7月份到了三年歸還的節點,由於各種原因公司出現資金周轉不開的情況,當時他們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到期貸款是500萬,當時資金還差270萬,哥哥楚某通過中間人范某找到安某,打算從他的手中倒貸借款270萬元,雙方約定七天12萬元的倒貸費,並先預付了6萬。7天後,楚某把銀行貸款如期歸還,同時又重組了貸款650萬,還舊貸新,之前還了270萬,後面貸650萬,對方表示還需要250萬還清後纔可以放出400萬,同時表示此400萬須有一個信托賬號纔能放出款來。
說到這裡,楚某弟弟表示:正常來說這筆款是哥哥物流公司貸的款,完全可以放到物流公司,為什麼要放到另外一個被指定的信托賬號去呢?哥哥當時表示:所有的經手人都了解這個事情,不過安某表示這筆款放到物流公司名下他無法掌控,最終經過安某的同意,哥哥還是妥協同意將款項匯入了安某指定的“有關系”的一個信托賬號。
楚某弟弟補充道:其實安某所謂“有關系”的信托賬號是屬於其嫂子即中間人范某,誰料之後叔嫂之間為了這些錢發生了矛盾,范某遂以各種理由不歸還此款項給物流公司,導致物流公司沒有第一時間歸還安某的借款。哥哥楚某好心多次與范某協商,表示把出借人安某的錢歸還之後,剩餘的錢楚某自己承擔。然而多次協商范某以多種理由拒絕,安某隨後多次找到楚某索要欠款,楚某表示自己會盡快從另一銀行貸款後第一時間進行還款,安某核實情況後雙方又進行了後續的第二次、第三次的類似倒貸操作。
楚某弟弟感嘆道:本以為事情可以平穩過渡,誰知隨後發生了不可預料的情況,讓事情雪上加霜。銀行審批流程突然增加了一倍,在支行有一個月的審批過程,到總行還需要一個月,等待的時間拉長,安某便沒有了耐性,楚某便卷入了之後的案件,深陷囹圄,至今已四年有餘。
證人證言反復不定,真相揭開難於上青天
一審法院階段楚某及律師提供了大量證據,遺憾的是並沒有被采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時范某出具證言:承認其她截流是導致楚某錢款無法按時還給安某的真實原因,於是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誰料,重審期間范某又推翻了自己的證言。截然相反的兩次證言,最終讓楚某從希望走向了幻滅。楚某的弟弟表示:哥哥是當地的人大代表,為了企業經營殫精竭慮,詐騙之說純屬子虛烏有,哥哥的遭遇導致全家以及企業的癱瘓,他希望案件還能有所轉機,讓全家的生活回歸正軌。
法律學家、特邀專家來支招
節目下半場,法律學家溫毅斌和特邀專家李開發對本期的案件進行了分析。
法律學家溫毅斌表示:倒貸是指當事人通過民間借貸,借款後用於償還銀行的舊貸後,再向銀行借新貸,再還民間借貸的借款,其內核就是一個借新貸還舊貸的過程。經濟往來中,倒貸存在較高風險,無法真正把控。比如本案中,如果當事人表述屬實,因為某些客觀原因沒能足額還上民間借貸,400萬元到賬後,中間人范某因其他原因將貸款扣留,導致當事人不能按時足額償還出借人的錢款。同時銀行貸款審批程序並不可控。本案中當事人楚某因為沒能及時獲批銀行發放的貸款,最終導致其不能及時償還民間借貸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局。
詐騙犯罪是否成立?
法律學家溫毅斌表示:要構成詐騙犯罪,不但需要行為人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還需要行為人虛構的事實和隱瞞的真相導致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從而導致行為人騙取被害人財產據為己有,二者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纔能構成詐騙犯罪。如果當事人表述屬實,在本案當中,兩次的倒貸、過橋資金,受害人安某全程參與的,楚某沒有對他有任何的隱瞞,更沒有對他虛構任何的事實和隱瞞任何的真相。
特邀專家李開發表示:如果當事人表述屬實,楚某做房地產開發,手裡有大量房產證,同時這些房產證是得以獲取銀行多次放貸的基礎,造假無從說起;另外造假可能存在故意和人為兩種情形,需要更多的證據來證明,故而相關的造假認定建議深究。另外,范某突然的翻供存在前後矛盾導致當事人涉嫌詐騙成立,法院最終采納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詞,這一點是需要核實的關鍵。
過橋快,流水深,事已至此專家的建議是什麼?
事已至此,兩位專家給出了建議: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檢察院申請介入。至於需要准備的證據,他們建議當事人首先需向法院准備駁倒四個假的房產證的相關佐證;范某出具了截然相反的證據,但法院采取了對楚某不利的證據,這一點從刑訴法角度來講是有待商榷的。
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纔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乾預司法公正。對於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犯罪構成】
1欺騙行為;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3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4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