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評論》之撥開雲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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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網 作者: 編輯:吳濤 2022-07-14 15:43:34

  公安部掃黑辦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公安機關將切實抓好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宣傳貫徹工作,出臺相關配套文件,組織全國公安機關學習好、運用好掃黑除惡法律法規,繼續大力開展緝捕“漏網之魚”行動,深入推進打擊整治“沙霸”“礦霸”專項行動,嚴打自然資源領域黑惡犯罪,持續打擊涉互聯網黑惡犯罪專項行動,穩步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本期節目的講述人與人合伙開設石場,可惜沒掙到錢,還被對方關押8個餘月,對他來說可謂是致命打擊。今天我們就來聽一聽他的故事,一起走進本期《事實評論》之撥開雲霧。

  自家礦場被佔,他敢怒不敢言

  講述人程某闡述:一位廣東老板連某有意在自己承包的一百多畝土地上合伙開設采石場,並願意給予一定的回報。對方先是和自己的親戚商談此事,不過最終雙方的合作並沒有談攏,誰曾想自己的土地卻也被騙走了。

  據程某回憶:起初,自己同意和連某合作開設石場,對方要求他們每年支付300萬元,作為礦場的管理費用,而連某表示以2元/噸的回報給予程某。不過之後,對方又將2元/噸的回報降為0.5元/噸,程某雖不情願但還是答應了對方。

  石場動工許久,講述人程某表示自己遲遲未拿到約定的回報,並且日漸懷疑對方可能是非法開采。他便找去連某的石場,想讓對方停止經營。

  合作沒談攏,反被倒打一耙

  據講述人程某表示;面對自己的質問,對方非但不願意支付約定的回報,還僱傭了一百多名人員和三十多部車去程某的農場圍堵,阻礙他的正常經營。

  程某認為自己被騙了,他將連某一方上訴至當地法院,一審勝訴。對方不服,在再審審理過程中,連某卻找來當地農場的其他村民作證,證明這些土地不屬於程某。

  程某回憶道:對方聲稱讓自己交一千一百萬元,此事私了。程某拒絕,之後便因“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強制執行,在當地看守所拘留了8個月。最終,程某被無罪釋放,他去當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自己被抓後造成的損失,報告結果顯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間,程某可得損失為七百多萬元。

  對於他的損失,講述人程某得到一筆國家的補償金,共計6萬餘元。對此,程某認為自己的農牧場經營受損,損失巨大,對該賠償不予認可。他曾向當地媒體記者求助,同時召集也曾受過欺壓的村民一起狀告連某,都未能如願。目前,他最大的訴求就是希望自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後的突破口

  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法律專家溫毅斌表示:超期羈押是司法案件中尚存在的一個弊端,羈押時限應具有嚴格的規定。如若講述人程某所述屬實,那麼他被羈押的8個月屬於超期羈押。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溫老師認為當地檢察院的6萬餘元補償金確實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講述人闡述到的“村民作偽證”這一問題,溫毅斌老師指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涉及的村民如果是受到連某的指使,他們將面臨“偽證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嫌疑。而連某指使他人將構成涉嫌“妨害作證罪”。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發表了他的看法:由於牽涉到雙方利益,雙方在達成合作時應該簽署書面協議,口頭協議則充滿變數,可能會對一方造成損害。

  另外,馬進彪點評道:講述人程某得到了國家一定的賠償,但是該賠償不應是本案的重點,如何收回自己因此損失的利益纔是關鍵。

  對於公民在遇到此類事件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的問題,馬老師補充道:除了通過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要盡可能預防,例如在本案中,簽訂合法的書面協議是十分必要的“預防針”。

  在節目的尾聲,溫老師和馬老師對講述人程某提出了法律建議。溫老師認為:講述人程某應盡快向連某一方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要求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同時提起連某對程某構成“誣告陷害罪”的訴訟,通過“兩手抓”的方式爭取自己的利益。馬老師認為:針對於本案的發生,講述人程某除了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還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訴求。

  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纔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乾預司法公正。對於案件的後續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偽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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