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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1988年12月13日)
第一條天津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天津市文聯)是天津市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和各市區、郊區、市屬各縣文聯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天津市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市性的文藝家協會和區、縣文聯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後即爲本會會員。會員有退會自由。天津市文聯作爲團體會員加入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三條天津市文聯在中國共產黨天津市委員會領導下,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四個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天津市文聯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與各團體會員保持密切的聯繫,向有關方面反映團體會員的要求,並承擔各文藝家協會需要統籌安排和歸口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天津市文聯通過本身的活動並積極推動各團體會員加強文藝家之間的團結,增進各黨派無黨派文藝家之間、老中青文藝家之間、專業業餘文藝家之間的友誼;擴大和加強同臺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學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
第六條天津市文聯有責任支持、協助和推動各團體會員開展文藝理論研究、繁榮創作,加強文藝實踐、促進文藝交流,發現和培養人才,爲鼓舞人民團結奮進、促進改革、實現四化和滿足人民羣衆多方面、多層次的文化生活需要做出應有的貢獻。天津市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對本市各種優秀的文學藝術成果予以獎勵。天津市文聯積極開展並協助各團體會員進行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交流藝術經驗。
第七條天津市文聯積極溝通黨、政府、社會各界同文藝家之間民主協商對話的渠道,並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市文化事業。
第八條天津市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家和文藝團體的一切權益。在他們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九條天津市文聯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以文爲主的有償服務,並支持、協助各團體會員的同類活動,爭取部分經濟收入,以改善文藝家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爲天津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及本會特邀。天津市文聯委員由各團體會員按規定提名和大會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特約,經代表大會協商通過,組成天津市文聯委員會。文聯委員會選舉正、副主席若干人,並按規定確定主席團成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聘任祕書長、副祕書長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並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文聯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榮譽性職務。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一條天津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文聯委員會召集。文聯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視情況需要召集。代表大會和文聯委員會,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1、市政府撥款;2、開展以文爲主的有償服務所得的收益;3、社會贊助;4、文藝家捐贈。
第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代表大會討論批准。